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支付透明度,方便公务支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和《关于印发《金沙8888js官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12〕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财政部指定的具有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权限的银行,金沙机关(以下简称机关)选择的指定银行为中国银行,信用额度每张2-3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持卡人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透支消费,在免息还款期内还款。
第二条 持卡人在发生差旅费(含购买机票)、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公务支出时,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一般性材料、设备等3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也可根据国家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下列特殊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确需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
(四)确实不能进行公务卡结算的其他支出。
各部门发生本条情形的,应首先选用转账等方式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仅限机关正式职工。公务卡的办理需由本人向财务室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如实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经财务室审核后,统一提交发卡银行办理。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有关资料,统一制卡,由财务室领取后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条 持卡人应在核对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领卡,自行激活开通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公务支付,结算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因故提现产生的手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如产生个人消费支付,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机关不承担因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如同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付和个人消费时,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支付部分分开刷卡支付,分别打印消费交易凭条,持与公务支付相关的凭证和资料,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等补办事项,均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报财务室备案。机关不承担因公务卡遗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发卡银行会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支付交易产生疑议时,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银行进行交易查询。对于已经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向财务室申请协助提供签购单、发票等相关交易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发卡银行的查询依据。
第十二条 新职工应及时申办公务卡。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应停止使用公务卡,按规定还清本人名下所有欠款,到开卡银行办理销卡,将销卡凭证交至财务室后,方可办理财务室的签批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付后,须在每月20日前到财务室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报销时应附有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或账单和有效的原始报销凭证、发票等资料。财务实将根据具体情况集中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财务室人员根据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审核消费交易凭条或账单及发票等原始报销凭证的真实合法性,审核通过后,通过发卡银行将报销款项划入报销人公务卡账户。报销人须与公务卡账号持卡人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其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损失;
(四)用于公务支付后,无消费交易凭条、发票等原始报销凭证所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所产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有的经费审批和报销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 财务室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发放、收回与监督工作;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公务卡并按规定使用,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对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公务卡专享优惠
(一)免收年费;
(二)免费提醒余额变动短信服务。
第二十条 有关公务卡使用或银行方面未知事项,可咨询24小时中国银行服务热线40066-95566,或登录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