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8888js官方机关督办工作规定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6-0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办工作,保证金沙领导、院长办公会、院务例会等重要决策和决定落到实处,使分院机关“院令”畅通,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工作原则:围绕分院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分工负责、分级督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协调配合、注重实效。
第三条 督办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 督办内容
第四条 督办工作为两级督办管理。
综合办公室为一级督办部门,督办的主要内容:
1.上级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2.院长办公会、院务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3.分院领导批示办理的重要事项;
4.省市有关部门、其他单位来函联系或商洽的重要事项;
5.分院系统单位报分院的重要请示;
6.分院报上级机关、地方政府的重要请示或函。
综合办公室以外的部门为二级督办部门,督办的主要内容:
1.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业务工作和事项;
2.院长办公会、院务例会的决定,需要相关部门承办的工作和事项;
3.分院领导批示需要相关部门承办的工作和事项;
4.省市有关部门、其他单位来函联系、商洽的有关业务工作和事项;
5.分院系统单位报分院的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需代分院批复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章 督办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督办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修改分院机关督办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3.负责向分院领导报送督办工作情况,并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其他部门督办工作职责:
1.负责及时组织落实应由本部门承办的督办工作和事项;
2.本部门具体承办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及催办;
3.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的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 主办和协办部门职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工作事项,应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工作事项的牵头落实,协办部门配合主办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八条 分院督办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1.综合办公室采用发函形式将督办通知单随同有关文件、分院领导批示转给承办部门。
2.承办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单后,将有关办理情况和结果填写在督办通知单上,并按时间要求及时退回综合办公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督办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完成督办事项,并将“督办通知单”退回综合办公室。
3.综合办公室定期对督办工作进行检查,对办结的事项,及时注销,并报告分院领导;对未办结的事项,要查明原因,定期催办。确因客观原因办理不了的,主办单位说明原因和理由,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缓办或停办。为防止拖办和漏办的情况发生,综合办公室应将督办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向分院领导汇报,直至问题解决。
4.督办备案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章 督办时限
第九条 有明确时间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特急件一般当日要有书面处理意见或反馈信息。
2.急件一般3日内要有书面处理意见或反馈信息。
第十条 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每周有至少一次的反馈信息。
第六章 督办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统一规范的收、发文及督办事项登记簿,各部门必须认真登记;综合办公室按月、季度、年度对督办工作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6年5月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