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沙8888js官方分党组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6-0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金沙8888js官方分党组(以下简称分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分党组在院属成都、重庆地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共金沙8888js官方党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分党组是中共金沙8888js官方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在金沙8888js官方设立的领导机构,在院属成都、重庆地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分院分党组坚决服从院党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分院系统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领系统各单位按照“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的办院方针,创新科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分党组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分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分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分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分院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分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院党组和四川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需要向院党组、四川省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院属成都、重庆地区各单位党委向分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院党组、四川省委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和金沙系统阶段工作重点等事项;
(三)研究分析系统各单位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帮助各单位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需分院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等;协助分院行政领导推进院地合作,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重点职责工作。
(四)研究系统各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含所长助理)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贯彻指导意见;
(六)承担系统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届中和换届考核工作,讨论各单位院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事项,并向中科院党组提出建议;参与配合国科控股党委对转制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奖惩等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加强对分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金沙系统各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分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分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中科院金沙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指导分院直属单位党委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直属单位党委的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领导水平与履职能力。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和四川省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调研和研讨等学习活动;
(二)坚持分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制度,学习会由分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分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年度学习计划进行,原则上每季度组织1次,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执行分党组成员基层联系点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位分党组成员每年到基层联系点调研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开好分党组民主生活会。分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全体分党组成员参加,非分党组成员的其他分院领导、负责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列席,邀请中科院、四川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领导莅临指导。会议由分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分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主要内容:贯彻党的民主生活原则,针对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形成团结奋斗、勤政廉洁、积极向上、生动活泼的工作氛围。分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分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分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分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分党组成员根据分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分党组坚决执行党中央、院党组和四川省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院党组、四川省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分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院属成都、重庆地区各单位党委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分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分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分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分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分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分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分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分党组成员代表分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分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分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分党组审定或者经分党组书记批准。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分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分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分党组会议形式。分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分党组会由全体分党组成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非分党组成员的其他分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负责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分党组会议议题由分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分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分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由分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分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分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分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分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分党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分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分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分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分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分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分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分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分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分党组成员对分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分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分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分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应当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各项法规。
第二十三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及时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院党组工作部署、决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四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坚持“四个服从”的原则,坚决服从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向院党组报告个人重要事项;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按照规定召开分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五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廉洁纪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贯彻落实《金沙8888js官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教育和管好亲属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大力弘扬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广泛听取基层科研和管理人员意见,深入联系点真诚谈心,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十七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带头弘扬“科学、民主、爱国、奉献”优良传统和“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优良院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带头树立和发扬好的工作作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分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公开分党组的决定,不得擅自泄露分党组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生活纪律。自觉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做一名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优秀共产党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执行分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分党组书记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院党组的考核。分党组和分党组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自觉接受中科院监督审计局、分院纪检组、分院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分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院党组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院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院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分党组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分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分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分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分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分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分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中科院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共中科院党组工作规则》制定,由金沙监察审计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分党组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