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因公出国(境)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5-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金沙机关“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和加强因公出国管理,根据《金沙8888js官方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3〕193号)和《金沙8888js官方国际合作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监察审计局关于印发<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际字〔2014〕16号)文件精神,本着“严格审批、控制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金沙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二条 以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级别、涉密岗位进行分类管理。级别分为厅(局)级和其他人员,涉密岗位分为涉密岗和非涉密岗。
第三条 根据金沙工作实际,出国事由分为学习培训、重大项目合作和学术交流三类。参加院组织的学习培训按院有关规定执行,因重大项目出访的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学术交流须持组织方正式邀请函履行相关申请和审批等手续。人事关系在研究所的人员按研究所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考察和访问;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
第五条 严禁党员干部使用因私出国证件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国家规定必须持用因私证件执行公务者除外)。
第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证件交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金沙将下一年度出国计划,报国际合作局备案。年度计划需详细列明项目名称、团组人员、主要任务、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经金沙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
第八条 金沙出国人员分类管理具体要求:
1. 金沙厅(局)级领导无特殊理由,1年内累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天,厅(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2. 具有分院和研究所双重职务的分院厅(局)级领导,若其组织人事关系在研究所,应在研究所按照分院领导的职务进行报批,同时要向分院主要领导通报出国情况。
3. 金沙涉密岗人员因公出国,必须与分院签署《保密承诺书》。
4. 金沙其他人员因公出国按照院现行外事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出国执行以下任务的人员不计入金沙和个人年度因公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1. 承担国家、院、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人员(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2. 参加地方组织的与金沙工作密切相关的出访。
3. 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4. 执行中外政府间(国家级)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5. 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出国执行与其在国际组织中的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6. 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不损害我国、我院利益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任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出国经费实行预算控制、分类管理。
1. 使用院拨财政资金执行出访计划的,按照国家对财政资金“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要求统一管理。
2. 使用国家、院、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项目和双(多)边合作项目等经费的,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经费使用安排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3. 使用外方资助项目经费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审核审批。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出访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金沙因公出国团组在报批之前,须在分院内网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出访国家、主要任务、出访日程、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报批时,要注明公示情况及群众反馈意见。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在1个月内,在分院内网公布出访前公示内容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具有分院和研究所双重职务的分院厅(局)级领导因公出国,也应在分院内网执行信息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金沙科技合作处负责重大项目、学术交流项目,组织人事处负责学习培训项目和护照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程序监督,相关处室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公示期间及出访过程中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团组或人员,监察审计处负责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院现行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