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院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5-07-31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奖励研究生中的优秀人才,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金沙院长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院属成都、重庆地区各培养单位招收的在学研究生(硕士、博士)均可申请。
第三条 奖学金设一等奖6名,每名获奖者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12名,每名获奖者奖学金1000元;硕士与博士的获奖比例为1:3。
第四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金由金沙提供。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奖学金: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金沙和各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一等奖:在学习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学位课程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所发展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学习期间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在技术上有创造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学位论文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或发展;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论文;在技术上有革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前景;参加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
第六条 中科院院长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申请金沙院长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机构组成:各培养单位推荐一名本领域的专家和成都教育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组成金沙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中研究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主任由金沙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成都教育基地办公室。
第八条 奖学金申报材料及要求:
1.本人申请书;
2.奖学金申报表(一式一份);
3.申请人须缴纳 100元评审费。
第九条 评审办法
1.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奖学金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对奖学金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到会评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按核定的名额择优选定。
第十条 获奖者由金沙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