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在岗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5-06-16
为做好继续教育工作,使金沙在岗职工知识不断得到更新,以适应岗位变化和角色转变需要,建设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习形式及要求
(一)继续教育可采取岗位培训、高级研讨、学术讲座、进修研究生课程等形式,根据继续教育形式,在岗职工可以集体或个人学习方式参加。
(二)各部门要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部门整体工作的重要部分来抓,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每年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本部门职工培训的计划和组织实施,注重培养年青骨干。
(三)在岗职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不低于72学时。
(四)在岗职工申请进修研究生课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管理事业。
2.在本职管理岗位上积极努力工作,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
3.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4.对个别优秀的管理骨干,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二、组织与管理
(一)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在岗职工学习研究生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院务会议决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费的使用
(一)继续教育经费使用要本着节约、实效、公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二)经分院同意参加学习的职工,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持有效凭证按规定报销学费。
(三)在岗职工学习研究生课程费用,根据分院实际情况,主要应由申请人负担,原则上,分院资助三分之一。如获中科院或其他渠道部分资助,资助经费的使用按照相关办法执行,其余部分分院原则上资助三分之一。未经分院批准的,学习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职工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因学习而影响工作。因学习影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分院将视情况停止资助。学习期间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即中止资助。
四、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一)继续教育证书是对金沙在岗职工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记录凭证,作为职工岗位聘任和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持证人参加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技能学习、进修研讨、境外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均可在本证书上予以登记,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组织人事处盖章确认后有效。学时按照半天4学时、全天8学时计算。
(三)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应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考试制度,保证学习(培训)成绩真实有效,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四)继续教育证书由中科院统一印制、组织人事处统一编号注册。分院在岗职工人手一册,由个人保存,专人专用,严禁私自填写和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请及时到组织人事处申请换领或补办。
(五)分院在岗职工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继续教育证书交回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核统计。
五、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