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挂职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5-06-16
为加强院地合作,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挂职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条件
凡到金沙工作的挂职干部,应具有较好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办理程序
1.挂职干部到分院工作,应由选派单位的市(县)组织部将挂职干部推荐函、挂职干部任免表、挂职干部考察材料等提供机关组织人事处;
2.分院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接待能力,向组织人事处,提出对挂职干部的需求及使用意见;
3.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报院务会议审定。
三、任职期限
挂职干部在分院工作的期限,由组织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和选派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
四、岗位安排
结合对挂职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其本人具备的条件,由地方组织部门提出挂职干部的岗位(职务)安排意见;组织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的岗位需求情况,明确挂职干部的岗位(职务)。
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的挂职岗位为一人。
五、日常管理
1.挂职干部在分院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用人部门负责。挂职干部的工作条件,由用人部门自行解决;挂职干部的生活条件,由选派单位与挂职单位协商解决。
2.挂职干部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党员挂职期间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支部,并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活动。
3.挂职期满由用人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和干部任免表在挂职干部离任时送交选派单位所在市(县)组织部。
4.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双方组织协商,可以延长任期。对在任期间不适应工作或不称职的挂职干部,经双方组织协商,可换岗或调整人选。
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