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职工请假规定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5-06-09
为加强金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完善职工考核制度,增强职工工作责任感,高效优质完成各项职能工作,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规定,结合分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
根据不同情况,分院职工可请事假、病假以及探亲假、婚、产、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申请年休假。
二、假期
1.职工年休假按《金沙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事假:职工每年请事假累计不超过十天。
3.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医院开的病情证明上的天数休息。
4.婚、丧假:执行四川省川人福〔1993〕3、4号文件规定。
5.产假: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6. 探亲假: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
7.国外探亲假:分院事业编制的职工自费出国探亲的假期为3个月,此期间机关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期满后经组织批准可再延期3个月,延期内停发其工资待遇,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分院职工请假必须按一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1.需占用上班时间(一天以上)办理私事的,应履行事假请假手续。请3天以内事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4—5天事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6天以上事假报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事假应报组织人事处备案。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分院副职领导请事假由主要领导审批;院长请事假由副院长审批。
请3天以上(不含3天)事假的职工扣发其当月的绩效津贴;请6天以上(含6天)事假的职工扣发其当月的岗位和绩效津贴的60%,并全年累计事假达10天者扣发第13个月奖励工资。
2.职工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金沙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工资待遇不变。职工病假期间不享受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工资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月的岗位和绩效津贴按4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每月的岗位和绩效津贴按60%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月的岗位和绩效津贴按2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每月的岗位和绩效津贴按40%计发。
突发病急诊应将情况通报给部门领导,假后补办手续。
3.职工在上班时间无故缺席视为旷工。旷工期间其一切工资待遇和岗位绩效津贴停发;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者,同时停发全年的岗位和绩效津贴。职工全年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金沙予以辞退。
四、销假及续假
职工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及审批领导销假。
职工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应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考勤制度
各部门应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认真严格地执行岗位考勤制度,检查督促各部门的考勤情况,把考勤和对职工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实行奖惩的依据。
各部门对职工的请假情况应作登记,填写《金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一份交组织人事处;年底填写《金沙职工假期汇总表》(附件2)交组织人事处。
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