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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9-06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院属成都、重庆地区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917号)精神和中科院党组的部署,结合金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坚持“民主办院、开放兴院、人才强院”发展战略和出成果出人才出思想“三位一体”的战略使命,为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立足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四坚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倡导的思想道德原则融于科学有效的管理之中;

  (五)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六)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形成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分工

  (一)分院党组对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领导和指导责任,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院长为重要责任人,分院直属单位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分院党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是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金沙机关部门负责人。分院党组书记、院长对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分院副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分院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党委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领导为重要责任人,对副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部门(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对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各党支部(总支)对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支部(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支委按照分工负责。

  (四)主持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与党组织负责人一道,切实履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

  (五)分院党组办事机构和各单位党办(含合署办公中党的办事机构所在部门)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六)各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要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组织指导下,密切配合,发挥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内容

  (一)分院党组对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1.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党组议程,定期讨论、分析、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和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2.指导各单位党委和领导班子有计划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围绕中心任务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有针对性地做好各单位领导班子、分院机关中层干部和离退休老领导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4.负责做好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5.加强对贯彻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并组织交流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

  (二)各单位党委的责任内容:

  1.按照上级部署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2.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3.有计划地开展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围绕单位的中心任务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中层干部为重点的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讨论、分析、研究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定期与行政领导一道分析思想政治工作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负责做好突发性事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对各党支部(总支)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党支部(总支)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的各项部署、要求;

  2.紧紧围绕单位的中心任务,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经常分析所在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发现不稳定因素或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注意疏导干部职工中的思想矛盾,反映群众关心的问题和意见,切实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的考核

  (一)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每年一次对党的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思想政治工作绩效作为对所级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分院直属单位党委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检查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把思想政治工作成效列入“创先争优”评比条件和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分院党组成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每年至少应与直接责任对象谈话12次,掌握思想动态和倾向。

  (四)对于因思想政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影响单位(部门)工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中心任务紧密结合,防止出现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脱节情况。要注意经常分析和研究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对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要有政治敏锐性,力求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力求在本单位(部门)范围内解决问题。

  第七条 注意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组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2012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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