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9-05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维护院内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和金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院属成都地区各单位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公用房屋。
第三条 出租房的治安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出租房屋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出租房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出租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单位工作秩序。
第七条 出租房不能提供给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无行为能力的;
2.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后未结案的;
3.患有严重传染病尚未痊愈的;
4.不具备合法身份、证件的;
5.利用房屋作为生产、存贮、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6.制作生物、医学教学标本及模型的;
7.拒不签定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书)承担治安、防火和安全责任的;
8.其他不宜提供的。
第八条 提供房屋前,房屋管理部门要对房屋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征求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查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
要经济来源、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
第九条 房屋的供、用双方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必须包括治安、防火安
全责任和违约处理的内容,外来人口必须办理暂住证,并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把出租房转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终止或续签合同时,要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承租人要遵守房屋出租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装和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如发现房屋安全隐患,要及时与提供方协商整改排除。
第十五条 承租人发现所属人员有违反治安行为时,要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报告房屋出租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租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核查,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单位因疏于管理,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与国家、当地政府有关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建设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