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金沙8888js官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金沙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投资进行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金沙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及其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政策。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作责任重大、投资量大、涉及面广、建筑市场复杂,应增强法制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建筑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金沙园区建设办公室是金沙基本建设工作具体实施管理部门。
第六条 负责实施金沙华西坝科研基地园区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的上报、项目报建、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签核应付建设项目资金款项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支付;预审并转报院属成都地区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及相关方面的请示。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及中科院有关规定对园区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项目报批
第八条 新建项目必须要符合科研园区总体规划布局。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法定程序及中科院ARP基本建设管理系统管理。园区建设办公室负责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报批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条件的可行性、建设地点的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可行性研究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总论。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背景、历史发展概况、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可行性等。
2.需求和拟建规模。主要包括项目需求状况、未来趋势预测、市场竞争能力及前景、确定拟建规模。
3.项目地点选择和资源条件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气候、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交通、通讯、水、电、气、热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项目占地面积和范围、总体布局方案、土地利用情况、建设条件及其他有关情况。
4.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工程技术、质量、功能目标)、项目构成范围主体工程和公用辅助工程的方案比较、土建工程的总量估算和布置方案的选择;采用技术和主要设备选型的论证。
5.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分类详细估算各分项项目投资和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明确资金来源、数额、筹措方式。
6.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和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及培训计划等。
7.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评价、社会评价、不确定性分析等。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通过招投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概算及主要设施设备用量表等。
第四章 建设项目报建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工作是项目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国家对基本建设工作法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程序,进行报建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按照报建程序,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其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的报建审批程序,向当地政府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办理各种手续和缴交相关费用;经依法获得各种工程开工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严禁不经项目报建审批而开展对项目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工作,以避免造成违法建设后果。
第五章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由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牵头,基建、纪监、审计部门及工程专家组成。负责选出工程投标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凡使用国拨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招标要通过政府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将其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对未达到上述招标标准的项目,也要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质量标准、合理报价等方面,进行比选。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文件和标底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标底要以批准的工程总概算、现行工程定额、工期定额、计价类别、取费标准及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规定为依据。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七条 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比例以及资格条件等,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以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素质较高、能力较强、执法严格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九条 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加强对工程施工各环节的质量和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建立工程建筑材料报审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客观、公正地执行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园区建设办公室应有专人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程文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章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应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采用招标或邀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要与供货厂家直接签订购货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防止以次充好。由施工单位采购的主材(含设备),须经监理方和建设方认质认价并签字。发现建材质量问题,要果断及时处理,渎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第九章 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院财务室、园区建设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在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设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使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室对建设资金必须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施工图和已完成的工程情况及提供的已完的工程量形象进度报表,由监理工程师、工程审计单位和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审核验收签字后,交园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复核签字,最后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十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建设工程按工程施工进度付足85%时,应预留工程尾款,待审价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后再予以清算,并按有关规定滞留工程保修款。
第三十一条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从多方面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和损失。
第十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历史纪录和项目竣工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据为己有。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挡工作要与建设项目进程“三同步”,即:批准项目立项与提出建档要求同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与竣工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项目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同步。
第三十四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在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协议时,应在其中明确规定承建单位提交相应项目的文件材料质量、数量和时间等要求。督促各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做好文件材料、图纸等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应做好建设项目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组卷工作,在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后,及时向金沙档案室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全面考核、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质量要求,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在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及中科院对竣工验收要求和专业验收要点的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检;积极做好竣工验收准备;真实全面地写出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就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作出书面的项目建设总结,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基本材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工程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质监、设计监理、施工和建设单位验收合格,能满足使用要求;
(二)项目的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单项工程已分别得到环保、防疫、消防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并签署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见。
(三)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工完账清,按照国家及中科院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和中科院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