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科技人员在科研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笫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中科院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金沙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园区建设办公室。
第四条 成都分院机关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金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园区建设办公室。
第五条 院属成都地区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研究分析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工作的任务
第七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安全技术:是为了保障职工安全, 提高生产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消除伤亡事故因素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体系:(1)分析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其导致伤亡事故的条件、机制和过程;(2)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安全的条件和劳动环境,消除事故隐患;(3)掌握与积累资料,为制定安全技术规程、标准提供依据;(4)编写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资料;(5)研究制订分析伤亡事故的办法,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劳动卫生:是为了保障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对生产性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和组织管理措施。
1.调查研究劳动条件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识别和评价生产性有害因素及职工健康的危害作用;
2.采取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工程技术和组织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3.对工人健康状况进行医务监督;
4.研究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的规律及各种有害因素的特性,为制订卫生标准和防护技术规程提供依据。
(三)劳动保护:是为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与劳动能力,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等项工作,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
1.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与实施劳动保护规划和措施计划;
3.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5.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登记;
6.搞好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7.女工的保护。
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特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九条 各部门要有专门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科研生产过程负全面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科研生产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经常了解安全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向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和安全规程教育;对特殊工种工人组织训练;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安全工作,对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和审查本单位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项目,并督促按时完成;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研究解决问题,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令其停止工作,立即整改;组织推动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新职工教育,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前培训等;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五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均应先书面报告各级安全部门批准。其中安全防范工作难度大的,要报告公安、消防、防疫和环保等部门。
第十二条 凡从事危险作业及现场督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操作知识。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开始前,监护人员必须在书面报告上签字,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危险作业者,安全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
第六章 职工健康管理
第十五条 新职工就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劳动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接触有害有毒因素的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检查,建立档案,经医院诊断患有职业禁忌病症,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为了掌握作业场所有害有毒因素的变化,及时采取和改善治理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的空气浓度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学习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本行业的安全技术及管理知识以及各级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新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训练,从事电气、起重、焊接、高架设施、爆破、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管理等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书后,方准独立操作,并要定期进行复试审核。
第八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季度或重大节日前,由分管领导带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的内容可分全面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根据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系统检查机器、环境、工艺、操作、管理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避免发生遗漏。
第二十三条 安全员必须坚持“三查”制度(即“工作前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完好;工作中查安全防护效果是否良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工作后查是否留下隐患、设备是否已经关闭”),下班后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气阀门。
第二十四条 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按照职责范围,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要害部门(部位)事故隐患的整治,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六条 凡被各级主管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治项目,各单位(部门)要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并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要组织复查验收,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使用,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隐患项目的整治经费进行审计。
第九章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应自觉接受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领导,并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得隐瞒,隐瞒者扣发年终安全奖。
第三十条 凡发生特大事故,应在八小时内,分别向省、市公安局、中科院办公厅安保办、金沙园区建设办公室报告;较大事故(重伤)应在24小时内分别向中科院、金沙报告;一般事故(轻伤)应在48小时内报分院园区建设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是分析发生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采取某些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中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调查,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考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后,单位(部门)要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妥善处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二)事故发生后,单位(部门)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护工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不执行指示、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地方政府的法规,造成事故的,应给予批评,扣发安全奖,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