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沙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科院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沙是国家事业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计划与预算管理、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资产清理、统计和监督等。
第五条 按照中科院ARP资源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是金沙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执行国家、中科院及金沙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有效使用;
3.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入库、登记建卡、清查、处置等事项的办理;
4.负责金沙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标准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
2.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3.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指标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随机软件费用)、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专用软件研制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全部资金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同类商品计价或估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值完全价计价;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买价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和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的配置应以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以及设备共享共用为原则。根据金沙的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各部门因工作实际需要须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出固定资产年度需求,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金沙固定资产年度预算采购计划。因工作需要须临时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金沙设备购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采购计划。以上都须按照中科院ARP装备计划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进行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及采购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分院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进行价值分类核算,实施财务监督;园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建卡、调拨、处置等工作环节的具体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中科院ARP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进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经办人员,必须在园区建设办公室办理完入库手续后及时到财务室报销入账,避免月底对账时发生资产与账务账账不符的情况。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须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由领用人签字。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分院固定资产。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在ARP系统月末关账前,应及时在资产模块中将所有资产业务处理完成。各部门应在每月末关账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财务室和资产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由园区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室牵头,各个部门共同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依据以园区建设办公室提供的资产清单为依据。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将差异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审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有偿转让、无偿调拨、捐赠须履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由园区建设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财务室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金沙处置权限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中科院审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及时交财务室入账核算,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园区建设办公室必须登记建卡(资产使用人须在卡上签字),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应在办理完毕所用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原则上金沙的固定资产不得带回家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回家使用的,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承担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责任。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金沙是国家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照不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估算的折旧或折扣(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成新率估算)后的净值的10%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园区建设办公室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建设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追究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3.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购买固定资产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和中科院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2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