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货币资金和票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8-15
第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责任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制度实施的综合协调与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已经审批同意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三、出纳人员负责按照财务审核意见收付货币资金,开具票据。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
四、业务审批人员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事项以及资金支付和报销申请。
五、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申领和报销手续,保管和使用领取的现金和银行票据。
第二条 货币资金收入流程控制
一、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人员收集合同、发货单、收款凭据等证明收款权利的资料。
二、业务部门复核。业务部门对有关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并开具收款通知,明确收款标准与内容。
三、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应收尽收和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
四、出纳收款。出纳根据审核意见收取款项。
第三条 货币资金支出流程控制
一、支付申请。经办人借款和报销必须以合理的事由和合法真实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大型会议、租车等大额资金支付必须附合同;会议必须附预决算、会议通知及参加人员名单。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对支付请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原始单据的合规、合法性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办理支付。出纳以已审凭证为依据支付现金和签发支票,并在已经付款的凭证上加盖付讫章。签发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四条 现金管理
一、出纳以外人员未经财务部门授权不得办理现金收付。需单独设置收款员岗位的,须经分院领导批准,明确工作职责与要求。收款员工作接受财务部门业务指导与监督,只能办理收款业务并及时缴存银行。
二、财务收取的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减少现金的使用。
四、出纳保管的现金应做到日清日结,当天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必须送存银行。分院保险柜不得存放个人现金等 财物。
五、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应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检查监盘一次。发现现金盘盈盘亏的,要查明原因报批后及时处理。
六、分院应该加强对出纳存、取款路途的安全保护工作。出纳存、取款途中不得办理其它非银行业务事项。
第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分院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时,必须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报批及备案手续。
二、分院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银行预留印鉴必须专人管理,支票领取人应该签字确认。一般不得签发收款单位和金额未定的转账支票。
三、货币资金收支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进行银行对账。银行存款对账单或调节表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责任,防范支付风险。
第六条 票据管理
一、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工作实行职责分离。票据应由专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未使用或已使用完毕的收据和发票。
二、签发、转让和收取的票据应符合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票据应及时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三、应加强对各类票据的审核,应通过电话查询或网络查询等方式加以查验,不得开据和报销假发票。大额发票应附明细单。
四、作废的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五、发现票据遗失以及款项支付错误等各种差错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和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形成损失的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财务、审计部门要对票据的申领、使用、缴销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加强对票据管理过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