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8-15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一、资产分管领导对分院固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预算、验收、入库领用、调拨处置、资产清理盘查等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资产核算,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审核固定资产计划与预算。
四、使用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保管
一、验收入库。分院取得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清单和有关合同进行验收。捐赠资产验收以捐赠协议为依据,划拨资产以主管部门通知为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按相关约定处理,待具备条件后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二、领用保管。领用部门应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使用和保管责任人必须在固定资产领用单和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贵重或危险的固定资产,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维护与维修控制
一、固定资产责任人应按固定资产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维修的应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
二、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维修、更新等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重要设备应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提供日常维修保养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报备。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损、报废、报失、转让、调拨和捐赠等,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处置申请。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和使用需求提出处置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
二、原因鉴别。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车辆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资产,以相关专门机构意见为依据。
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置换、投资等须按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批、报备。
四、审批。处置资产应按照审批权限报分院主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处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责任追究。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责任人员、管理部门等发生变动时应首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八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对施工工地直接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管理问题,要通过照片、视频、委托他人验收和定期清盘等方式,加强对资产真实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