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合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金沙 发表时间:2013-08-15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仅指分院在与相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经济合同。经济业务执行期较长、金额较大、关系比较复杂的事项应签订合同。
第二条 合同管理责任
一、分院按合同分类分别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类合同实施集中规范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合同内容完整性审核、合同各要素审核、合同执行监督和合同纠纷处理,负责就重要合同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洽谈,拟定合同草案,根据授权签订合同,以及负责合同的履行。
三、财务部门参与重要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执行监督。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合同组织、协调资产验收与交付。
五、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将各类合同分类立卷归档管理。
第三条 建立合同授权管理制度。重要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一般合同可授权其他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代为签署。合同授权应该明确授权对象、授权范围和期间。受托人对签署的合同负直接责任,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签订其他合同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技术标准。
二、询价与意向谈判。询价与谈判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与合作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向分院声明,未经批准的必须回避。重大合同谈判应当成立谈判小组。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三、草拟合同。国家或行业规范合同文本无法完全表达意见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加以约定。
四、合同的审核。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合同修改意见较多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五、合同审批。根据分院的决策权限,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各自的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受托人参与谈判的,要提交委托人或者其上级管理人员审批。属于院长办公会决策范围的,应以院长办公会记录为审批依据。
六、合同签章。各相关责任人按照合同签批权限签署合同,印章管理部门以签批意见为依据加盖分院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对签章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合同、补充合同及其附件、与合同相关的公文信函、合同方身份资料、合同审批资料等,应该统一编号归档。
第六条 重要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当面签署;需分院先行签署的合同,应当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合同承办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账,记录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
第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九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该及时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办法,并向分院领导报告。必要时应该咨询律师的意见。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的实现情况应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对合同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作为财务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履行合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合同管理事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